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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相结合,下放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权限到镇街,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前期,区委编办认真学习、研究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权限的“三定”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新政,并召集三家单位及部分镇街就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权限下放事宜工作开展调研座谈。
一、基本情况
(一)权限下放前后对比情况
(二)工作开展情况
2019年我区农房审批1110件,平均每月办件92件。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截止2021年底已审批419件,平均每月办件35件。
二、存在问题
(一)工作管理方面。一是工作未正常移交。宅基地相关历史文件、数据资料部分缺失,档案分散在不同的单位,相关单位没有正式签订移交清单,移交相关档案资料及审批流程,导致工作进展缓慢。二是区镇两级管理脱钩。权限下放后,区级有关部门与镇(街)未形成沟通协调机制,导致从2020年3月至权限下放前镇(街)审批台账未报送区级部门备案,审批情况无法及时掌握。三是职责分工尚未明确。川农〔2020〕43号文已对相关部门就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方面承担职责进行了明确,但区上方案尚未印发,导致权限下放后,部门职责不清,疏于监管。
(二)队伍建设方面。一是上下部门不对口。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房审批工作现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但镇(街)按照“三定”规定明确的审批机构为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而不是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导致上下沟通不畅通。二是未明确具体经办机构和人员。一方面机改后镇街农房审批工作机构虽“三定”规定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机构职责并未理顺,有些镇(街)由村镇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有些又由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未进行统一;另一方面机改后镇街下属中心人员未进行转隶,未在新设立的机构中进行定人定岗,导致人员分工不明确。三是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宅基地工作难度大、工作量冗杂,前期下沉到镇街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已全部撤回,虽相关部门到镇(街)进行了业务培训,但镇(街)人员对政策解读和审批流程的把握还不深刻。
(三)工作保障方面。农房审批工作技术含量高、工作量大,需要依靠专职人员、高科技设备,提升专业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区级部门和镇(街),都处于缺经办人员、缺专业设备、缺技术指导、缺业务培训的状态,导致工作开展不力。
(四)遗留问题方面。农村宅基地使用中,一户多宅、闲置荒废、非法流转、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历史遗留问题严重。2020年4月16日召开了农房遗留问题解决办法的专题会议,对七类问题明确了解决办法,但对处置问题的牵头单位未作明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指导、部门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一是明确各领域分管副区长负责各领域的改革协调工作。在具体工作推进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建立区级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二是统一明确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与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成立联动小组,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三是镇(街)规范村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审批职能归并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做到上下对口,指挥顺畅。
(二)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建立宅基地管理和规范村民建房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部门协同,区镇村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范围内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计划、村民建房全程监管和违法建房查处等工作。一是部门职责归位。组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进行工作移交,自然资源局需移交一套完整的改革之前关于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资料和基础数据,包括镇街宅基地管理、确权颁证、一户多宅等的汇总情况;理顺农业农村局与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明确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用地计划等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设计和施工管理等监管。二是落实镇(街)属地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镇(街)要强化责任落实,承担农村宅基地审批、改革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工作。三是压实村组责任。发挥村民自治作用,负责本村农村宅基地政策咨询、申请材料实地核查、日常监管等工作;将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在村级审查环节,确保宅基地仅限于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使用。
(三)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用地标准;优化审核批准机制,涉及交通、林业等审查事项,下放审查权限至镇(街);建立区镇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镇(街)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和宅基地审批集体决定制度,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秩序、申请审核和档案管理有关制度。
(四)优化审批流程。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和办事指南。镇(街)将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纳入镇(街)、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室),将事项名称及办理流程上墙、上网,办事指南上桌、上台;申请材料由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及时转送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落实宅基地选址、开工、验收“三到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联审联办相关工作;每季度末将审批结果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五)落实巡查监管。农业农村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按照法定职责,准确划定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农村宅基地执法范围和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宅基地违法行为,自然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规划许可、用途管控等方面的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擅自加层、建筑质量等方面的执法,切实做到对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镇(街)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六)确保工作不断档。一是划定责任时限。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镇(街)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交接和职责理顺,同时划定审批、监管、执法责任。二是违法查处不留空档。遵循“新旧划断”原则,对现有“存量”宅基地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政策规定查处到位;对职能划转交接后,新增加的宅基地违法行为,由农业农村局执法机构牵头查处。三是稳妥处理信访问题。涉及宅基地的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目前仍以自然资源局为主,农业农村局配合,妥善解决;对于职能移交后出现新的信访问题,由农业农村局牵头,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受理解决。
(七)保障工作条件。一是人员保障。人社部门组织开展机构改革后镇(街)人员转隶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抽选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人员集中到镇(街)进行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镇(街)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二是经费保障。区政府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对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进行补助;统一采购平板电脑等设备,安装有关地图,供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使用;建立大数据平台,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数字化管理,确保区级及时掌握情况,便于监管。
(作者:区委编办四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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