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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益,关系到农民工朋友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2020年5月1日,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进入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一线执法人员,如何进一步推动《条例》落地落实,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我们思考的首要问题。
一、充分把握《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为促进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提供了法律武器。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到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再到2020年《条例》正式施行,对工资支付形式和周期、工资清偿、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农民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权益逐步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进一步实现依法维权有渠道,打工挣钱不忧“薪”,促进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二)为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提供了法治保障。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企业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进行特别规定,从工程款和工资到位、按时拨付、足额支付等方面,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障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措施,为实现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发挥重要作用。
(三)为形成多元共治的根治欠薪格局奠定了法律基础。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压实各方责任,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监管责任、部门协同联动责任,构建联合惩戒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规定违法欠薪的法律责任。充分运用行政、司法、信用和社会监督等手段构建多元共治的根治欠薪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深刻认识《条例》落实的突出问题
(一)思想重视程度不够高。今年4月,全省对《条例》开展了集中宣传周活动,通过实地走访、摆摊设点、媒体平台、专题讲座、线上培训等方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然而,仍然存在思想重视程度高低不一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单位站位不高、认识不足,在《条例》宣传贯彻上打折扣。以个别镇为例,由于镇领导职数多,业务繁杂,分管项目的领导与分管劳动监察的领导可能不一致,然而个别镇没有及时组织所有涉及分管项目的领导进行集中学习,导致部分项目建设分管领导不知晓《条例》要求,更谈不上落实。二是部分项目企业思想认识有偏差,虽通过小喇叭、横幅、宣传画等方式在项目现场进行《条例》宣传,但多数是为迎检做做样子,而没有真正领悟并落实《条例》的要求。同时,部分项目企业负责人坐而论道、光说不练,习惯于用建筑行业的老办法、老套路操作,即使保障农民工工资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把戏,在《条例》落实上搞变通。
(二)专用账户管理有困难。一是用工主体思想认识不到位。自《条例》施行以来,全区大部分项目按照要求到银行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因种种原因,部分项目以劳务公司名义开设专户,或以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户代替专户发放工资。部分项目标的大、涉及农民工较多,总包选择性打卡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者采取借支生活费、发放现金等方式支付工资,导致部分专用账户形同虚设。二是外地企业开户手续办理难。按照专用账户开户要求,办理开户需要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公章等重要资料在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开设专用账户。但部分大项目的总承包企业为国企、外企等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比较严格,且在全国各地均有项目,各个项目开户时间可能冲突,一个企业可能需要到多个城市开设专户,这样“一对多”的方式,导致外地企业开户手续办理难、耗时长,存在工程开工近几月,专户还未办理成功的情况。三是部分项目开设专户不实际。部分项目标的小、工期短,通过专用账户打卡发放工资不切实际。四是用工双方主观意愿不强。按照有关规定,专用账户要“一项目一专户”,确保专户专用。部分企业承包的项目较多,认为专户开设过多不利于企业管理。同时,部分焊工、木工等技术型农民工工资较高,一旦打卡超过5000元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辛苦工作的血汗钱要上税,内心不情愿。
(三)建筑市场管理需加强。近年来,各级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工作。但是,由于建筑行业人员、利益复杂性等多方面原因,仍需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领域监管力度。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而言,主要表现在:一是项目资金不到位。虽然《条例》对工程建设领域作出特别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但实际上仍然有大量项目存在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从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二是企业用工不规范。建筑领域农民工流动性大,一个农民工可能在多个工地工作,一个工地可能工作时间仅几天,一些企业认为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实名制管理徒增工作量,仅仅选择性地与长期合作的班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且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能只是形式而未真正落实,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思考《条例》落实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条例》宣传。一是打好组合拳。充分结合“三创联动”、脱贫攻坚、法律“七进”、各类专项检查等工作,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开展立体式宣传,进一步营造学《条例》、守《条例》、用《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下沉到一线。组建宣传小组分批分类深入企业和建设项目工地一线,将《条例》发放到企业经营者、劳资负责人、工地负责人和农民工手中,要求用工主体单位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开展农民工维权指导,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三是提升震慑力。进一步发挥市域治理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调解和化解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打通人社同公检法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移送、立案、审理等环节的堵点。同时,依法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于违反《条例》行为的,利用新闻媒体、政府官网等加大曝光力度,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符合条件的列入“黑名单”,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二)进一步规范专用账户管理。一是专户使用标准化。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在建工程项目以施工总承包名义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且按照《条例》要求按月足额实人实名打卡支付农民工工资,严禁选择性打卡支付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二是前期手续规范化。行业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理开工许可等前期手续时,不违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作为前置条件,实现“关口前移”。三是专户开设便捷化。简化外地企业开户资料或程序。例如:可通过视频等方式在线办理专用账户开户手续,对于一次性提交办理资料的企业,缩短工作办理时限,承诺3~5个工作日内办结,实现“网上办”“一次办”。四是执行标准差异化。建议针对《条例》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开户范围和标准,对标的小、工期短、人工少的道路建设和水系等项目,在保证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前提下,探索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税务部门加强对农民工依法纳税宣传,指导农民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事项,帮助其合理合法避税。
(三)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一是严把施工审批关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在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是否满足工程所需,并按相关规定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二是加大监督打击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管(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企业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摸排,杜绝因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借牌建设工程项目等原因导致欠薪的源头欠薪案件发生,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三是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规范用工指导与宣传,通过发放“规范用工应知应会”大礼包,深入企业和在建工地一线为劳资专管员、企业负责人上门“普法”。对于不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作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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